(2017)闽08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吕春旺、李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旺,李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旺,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天英,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春旺与被执行人李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352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