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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强诉被申请执行人何以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何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澜沧县人,现住澜沧县上允镇三角花园,身份证号码:532729196610093333。被执行人何以福,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澜沧县人,现住澜沧县上允镇上允村新街二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07013310。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8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何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以福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何以福向申请执行人陈志强支付摩托车款本息6736.4元及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两项共计6786.4元。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何以福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以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征信限制。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