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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法定代表人:潘崇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裕街1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0764X7。法定代表人:万雪锦,经理。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恒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签订了《永川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未全面进场施工,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重庆市永川区小桥子南方怡苑对账说明》和《永川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永川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小桥子,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