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俊伟、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俊伟,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俊伟,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晚霞,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俊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少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