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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汉中与陈想明、定西荣达燃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中,陈想明,定西荣达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649号之一原告:刘汉中,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陈想明,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定西荣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仁,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汉中诉被告陈想明、定西荣达燃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汉中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审 判 长  朱 平人民陪审员  赵永军人民陪审员  冯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巧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