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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彦胜与张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胜,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胜。被执行人:张永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彦胜与被执行人张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