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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汤国坤与沈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坤,沈伟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6226号原告:汤国坤,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燕,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汤国坤和与被告沈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国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伟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国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2,700元;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黄志平介绍于2016年12月3日左右相识,当天被告因需要还债向原告借款222,700元。后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222,700元,转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沈伟燕来院称,其通过黄志平介绍认识原告,借款之前双方不相识。原告举证的借条及收条均系其本人书写、签字并摁印。其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了原告转账的222,700元,但借条及收条均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故借条及收条于转账后补写。但转账的该笔222,700元系其朋友之前在原告处赌博时赢的钱,只是原告通过其再转交给其朋友,故发生了转账。之后其朋友在原告处赌博输了钱,原告找不到该朋友,就直接找到其,让其还款,但2016年12月12日时原告没有钱转账,所以原告就让其出具了与222,700元转账时间相同的借条及收条。因此,上述222,700元就是其向原告借款后,其再替朋友归还原告222,700元,只是其借款人与其朋友的债权人是同一个人即原告,故实际上其朋友向原告的债务已转移给其,但其至今没有归还过借款、支付过利息。综上,其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2,700元,但是现无还款能力。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认为,被告所述不属实,其未开设赌场,也不认识被告的朋友,借款之前其也不认识被告,该借款即为其借给被告本人的钱款,收条及借条也于2016年12月5日当天出具。其与黄志平是好朋友,当时基于对黄志平的信任才借款给被告。经审理查明,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沈伟燕向出借人汤国坤借款222,700元,用于还债,还款期限一个月,定于2017年1月11日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能归还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222,700元。被告届时未能归还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今沈伟燕收到汤国坤银行转账222,7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沈伟燕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归还上述借款,但现无还款能力。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以及本院所做的谈话笔录,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得到保护。原告之举证可以反映其与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并完成约定借款之交付的事实。被告业已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并确认已收到钱款,只是现无能力还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2,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国坤借款本金22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0.25元、保全费1,633.50元,合计3,953.75元,由被告沈伟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