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飞燕与彭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燕,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彭东,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桂阳县方元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燕与被执行人彭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