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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飞燕与彭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燕,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彭东,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桂阳县方元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燕与被执行人彭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