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与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658号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彬县刘家湾建材市场C区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27620005786。法定代表人:朱艳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洲,男,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108936-6。法定代表人:王晓云,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男。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与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经营者朱艳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洲与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汪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0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彬县城西钢信物资经销部承担。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程振涛人民陪审员 韩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颖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