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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8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