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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新皓、徐敏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新皓,徐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77-1号申请人孟新皓,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申请人徐敏涛,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徐敏涛购买的位于日照市XXX室、合同编号为XXX号的房产(出售方为日照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7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太平财产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敏涛购买的位于日照市XXX室、合同编号为XXX号的房产(出售方为日照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出租、变卖。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