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与被告刘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刘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23号原告:唐伟,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刘荣胜,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唐伟诉被告刘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