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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林,周群武,祁文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8号三维大厦,注册号130100000308649。法定代表人邓奇愚,现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林,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群武,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审被告:祁文丽,女,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林、周群武和原审被告祁文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郭学彦审  判  员  陈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毕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