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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延亮、吕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亮,吕承东,淄博富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30号申请人:魏延亮,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申请人:吕承东,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淄博富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隋家村西首。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号。申请人魏延亮与被申请人吕承东、淄博富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周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延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吕承东、淄博富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魏延亮以名下鲁B×××××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延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魏延亮名下鲁B×××××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吕承东、淄博富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00由申请人魏延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