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5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颜石服与颜财良、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石服,颜财良,徐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542号之二原告:颜石服,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财良,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炯,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菊美,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颜石服与被告颜财良、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颜石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石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石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颜石服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娇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