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军与被告杨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军,杨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04号原告张智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杨志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张智军与被告杨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智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