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兰与刘琼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兰,刘琼涯,中国工商银行西平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46号原告陈春兰,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琼涯,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老十字街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兰与被告刘琼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兰以被告刘琼涯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兰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