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贾淑英申请执行阜新霍氏兄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英,阜新霍氏兄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贾淑英,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阜新霍氏兄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宏彬,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河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清劳人裁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