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磊与被执行人胡其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磊,胡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洪磊,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其超,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洪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其超的银行存款10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