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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邓远洪与杨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洪,杨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7民初12221号原告:邓远洪,男,1981年8月7日生。被告:杨梅,女,1986年3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洪诉被告杨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远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邓远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