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渝0107民初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邓远洪与杨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洪,杨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7民初12221号原告:邓远洪,男,1981年8月7日生。被告:杨梅,女,1986年3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洪诉被告杨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远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邓远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