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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耕与被执行人张崇武、张波、赵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耕,张崇武,张波,赵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梁耕,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崇武,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被执行人张崇武之子。被执行人赵树生,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梁耕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崇武、张波、赵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66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崇武银行存款364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对余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崇武的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