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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张树德、孙立全、张如宝、曹清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张树德,孙立全,张如宝,曹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张树德,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立全,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张如宝,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曹清国,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张树德、孙立全、张如宝、曹清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树德、孙立全、张如宝、曹清国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