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卫东、郑大意、杨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11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卫东、郑大意、杨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卫东、郑大意、杨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郑卫东、郑大意、杨家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卫东、郑大意、杨家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