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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振成与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成,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345号原告:宋振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河城街镇××村村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元,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唐荣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国,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振成与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成撤诉。撤诉费2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