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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99号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邢丕军,职务董事长。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生,住邯郸市魏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