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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举、杨志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举,杨志娜,张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世举,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娜,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和,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举、杨志娜、张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世举、杨志娜、张永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世举、杨志娜、张永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娜存款76375元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