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赵风明、刘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赵风明,刘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5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5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891780X。负责人:刘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琳,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飞,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风明,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志敏(与被告赵风明系夫妻关系),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诉被告赵风明、刘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计198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