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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夏春、陈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夏春,陈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汪夏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福祥,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汪夏春与陈福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福祥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福祥与徐青花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东升小区15幢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松门1885**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G055**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福祥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北沙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11)第116**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