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少霞与赵善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霞,赵善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4民初554号原告:梁少霞,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赵善洲,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原告梁少霞与被告赵善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少霞、被告赵善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善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由2016年2月2日暂计至2017年3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该标准计至还清时止)本息合计1860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用作担保的肇庆市××州区××号翠雍华庭X幢XX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善洲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2月2日向我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3%,于2016年12月2日前归还,因逾期还款导致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借款。被告赵善洲提供其名下坐落于肇庆市××州区××号翠雍华庭X幢XX房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2月2日与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后,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善洲辩称,梁少霞所举的证据以及借款事实都是真实的,我没有异议,但是我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9000元。梁少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转账凭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XXX号他项权证、原被告身份证等证据;赵善洲没有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所举证据证实以下事实:2016年2月2日,赵善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少霞借款150000元,约定利率按月息3%计算,借款本息定于2016年12月2日之前归还。赵善洲自愿提供座落于肇庆市岗××路××号翠雍华庭X幢XX房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全部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并于2016年2月4日在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他项权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XXX号)。庭审过程中,赵善洲确认收到梁少霞支付的150000元,并主张其曾经支付过两个月的利息共9000元。梁少霞确认赵善洲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梁少霞与赵善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赵善洲于2016年2月2日向梁少霞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梁少霞。现梁少霞要求赵善洲归还借款,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善洲应予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给梁少霞。对于梁少霞请求的借款利息,赵善洲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9000元给梁少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本案中,赵善洲按年利率36%(即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9000元,是其自愿支付,且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应当予以确认。虽然梁少霞与赵善洲在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为3%,但是梁少霞在起诉时只要求赵善洲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梁少霞请求赵善洲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对梁少霞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善洲已经支付的两个月利息应当予以扣减,经核算,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为13个月+4天,扣减赵善洲已支付利息的2个月,计息期间应为11个月+4天,截止至2017年3月6日,赵善洲按月利率2%应支付给梁少霞的利息为33400元。梁少霞诉请利息36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赵善洲向梁少霞借款时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物为权属人为赵善洲的座落于肇庆市岗××路××号翠雍华庭X幢XX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他项权利人为梁少霞,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XXX号,他项权利范围为全部。原被告间的上述抵押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梁少霞取得相应抵押权,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善洲实欠原告梁少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34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6日止,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至还清时止),本息合计183400元,被告赵善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将上述款项还清给原告梁少霞。二、原告梁少霞对下列抵押财产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属人为赵善洲的座落于肇庆市岗美路2号翠雍华庭X幢XX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他项权利人为梁少霞,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XXX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梁少霞负担52元,被告赵善洲负担3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兴华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