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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96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白云区人,住贵阳市白云区,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黄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何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肖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