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德学与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学,刘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7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学,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学与被执行人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山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