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伍琼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伍琼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98号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正阳大道(规划展览馆旁)。负责人:刘钢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伍琼,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伍琼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