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燕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70号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一冰、宣艳秋,原告员工。被告:吴燕敏,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