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小明、李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明,李克良,任雪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6号申请人:王小明,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5层3503-3506。法定代表人:武敬军。被申请人一:李克良,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二:任雪颖,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王小明因与被申请人李克良、任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李克良、任雪颖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王小明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就以上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克良、任雪颖与案外人李廷松、刘才惠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XXX村X组X号X栋的房屋(权证号:01××6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