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国强与曹玉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强,曹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肖国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曹玉明,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肖国强与被执行人曹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玉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玉明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61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