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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住所地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曹建勇。被执行人苗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桥西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申请执行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苗杰支付借款本金利息20417.8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于2016-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但本案标的小不适合查封,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执1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