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太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百花大厦B幢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17330(1-1)。被执行人:夏太虎,男,1974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合肥九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太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太虎在银行存款4818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