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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哈尔滨喜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莹,哈尔滨喜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364号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喜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海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莹莹与被告哈尔滨喜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3元,由王莹莹负担。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