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小继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37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段小继,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段小继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小继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责令退赔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