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诉被告王某、天水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王某,天水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64号原告:毕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天水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红,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天水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红代理审判员  樊江强人民陪审员  霍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