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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宝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宝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41号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文安里8-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14989036。法定代表人:孙淑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树海,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侯宝元,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宝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曾小雷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