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川被执行人:林霞本院在执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川名下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6040**号),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倪川名下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6040**号;土地权证号:威国用【2006】字第1212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