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911周永兵与孟祥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兵,孟祥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11号原告:周永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军,男。被告:孟祥云,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剑,职务不详。原告周永兵与被告孟祥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永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兵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