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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069号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56686X。法定代表人:徐政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信用代码:9137028267528972X1。诉讼代表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5元,减半收取计33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人民陪审员  修智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