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8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号旭阳台北城*楼。经营者:王学菊。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