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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金堂、康秀艳与刘海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堂,康秀艳,刘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堂,男,193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镇大王村。申请执行人康秀艳,女,193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镇大王村。被执行人刘海青,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240号1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王金堂、康秀艳与刘海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青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青银行存款276109元整。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亚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