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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济宁华贸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济宁华贸商务有限公司,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孟祥辉,张拥军,黄辉辉,刘晓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被执行人:济宁华贸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祥辉。被执行人:张拥军。被执行人:黄辉辉。被执行人:刘晓芹。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肖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