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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郑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1136号被执行人:郑某,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郑某罚金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白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某未缴纳罚金2000元,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件已超过执行申请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白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郑某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