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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士江与张艳龙、杜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江,张艳龙,杜彩,柳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胡士江,男,生于1962年8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艳龙,男,生于1977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杜彩,女,生于1980年8月1日,回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柳春霞,男,生于1976年12月28日,回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胡士江与被执行人张艳龙、杜彩、柳春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柳春霞工资账户冻结,2017年5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柳春霞工资账户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