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锋与绍兴福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绍兴福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44号原告:周锋,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刘英,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绍兴福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西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薛梦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锋与被告绍兴福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锋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